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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渔业互助保险官网?

161 2023-08-31 22:34 admin

一、山东渔业互助保险官网?

http://m.sdfmi.com/index.php

互助保险是指对某种风险具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个人或团体,采取合作互助的组织形式,满足所有成员对风险保障需求的一种保险形式。互助保险不以商业营利为目的,一般以政府强制或保险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开展活动。参加互助保险的个人或团体以缴纳保费(或会费)的形式聚集基金,用于发生风险损失后的经济补偿。

二、中国渔业管理系统烟台渔业证书查询?

渔船证书在之前的发证和管理,一直是有当地的渔业管理部门执行的 现现在慢慢的这部分移交给当地海事局。

所以中间存在一个交接的问题 部分移交完成了的在海事局就可以查到,但部分只能在当地的渔政查询

三、山东渔业政策2021年?

山东省2021年度全国“放鱼日活动”暨百万网友公益大行动启动仪式在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岔尖渔港举行,滨城区北海公园作为分会场同步开展活动。

此次活动,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滨州市人民政府主办,滨州市委宣传部、滨州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滨州市海事局、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滨城区人民政府、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滨州传媒集团等共同承办。滨州作为山东放鱼活动的主会场,同步开展“养护水生生物,建设美丽中国”百万网友公益大行动,通过“碧水责任”线上认购平台,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线上认领鱼苗“养护包”,支持和参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增殖放流事业,践行碧水责任。活动当天,公益放流数量总计达100万尾以上,其中主会场放流半滑舌鳎鱼苗80万尾,分会场放流草鱼、鲢鳙鱼等淡水苗种20余万尾。

仪式上,介绍了2021全国放鱼日山东主会场活动有关情况,市民代表宣读《“养护水生生物 建设美丽中国”倡议书》。随后,与会领导为公益爱心企业代表颁奖,并一同参加了海上放鱼活动。

近年来,滨州市持续开展渔业增殖放流,仅“十三五”期间,就累计在渤海近海和城市水系放流各类苗种20亿单位,有力修复了海、河、湖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物种资源,为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打好渤海治理攻坚战、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据悉,2021年全国放鱼日活动暨百万网友公益大行动,是滨州首次作为山东主会场承办放鱼日活动,同时也是滨州开展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系列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对于修复渔业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民持续增收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今年的放鱼日活动,省、市渔业主管部门创新工作思路,坚持线上线下融合互动、内涵外延丰富拓展,启动了“碧水责任”全民公益大行动,发动广大网友开展“云放鱼”活动。在线参与近万人次,认购鱼苗2199单、13.2万尾,全民参与的“大放流”格局正在加速形成。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王敬东表示,山东省是增殖放流大省,自2005年启动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计划以来,累计放流各类水生生物苗种975亿单位,放流规模、效益引领全国,取得了显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滨州市是渤海贝仓、渔业特色市,近年来,滨州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成功培育“虾贝虫藻”特色生态养殖链条,着力打造“上粮下渔”盐碱地生态改造乡村振兴新样板

四、山东烟台有什么特产?

看你要送给谁吧,如果自己吃带点栖霞苹果,春天以后带点福山大樱桃,或者带点即食海鲜类的东西比如鱿鱼丝啊之类的。贵重的就送点干海参之类的。

五、山东烟台怎么样?

我烟大毕业 烟台真的很适合生活

六、山东烟台绰号?

作为山东省辖地级市之一,烟台的历史渊源深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着不同的属性。属性的多样化也给烟台这座城市赋予了多样化的别称和简称。烟台的别称有“港城”、“仙都”、“东莱”、“登州”、“芝罘(fu)”等。这些名称的由来和这座城市的历史和地理位置属性是分不开的。

烟台为什么会被称之港城其实从烟台的地理位置上我们就能略知一二。烟台市位于现在的山东省的东部与威海市相邻,地处于渤海海峡口,与辽宁大连隔海相望。如此优越的海上位置造就了烟台本身就是一个天然的U形港湾,现在的烟台拥有众多的港口,如果你开车沿海边就会发现十分钟就会有一个港口,在烟台,港务局的运输口就有十几个。其实早在1861年的时候烟台就已经开阜建港了。所以

七、山东烟台纬度?

烟台市地处山东半岛中部,位于东经119°34′~121°57′,北纬36°16′~38°23′。

八、山东威海有什么渔业公司?

威海有实力的渔业公司大多集中在荣成和文登,像荣成大鱼岛、斥山、邱家(好当家,上市公司)、俚岛等渔业公司,威海的远遥渔业公司等。

九、山东烟台烟台山医院的待遇?

烟台第二好?真的假的?好像只是家三乙啊?烟台好几家三甲吧?

十、山东省渔业专项捕捞规定?

2021年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属地管理和监督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海洋渔业船舶减船转产政策支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渔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相关涉海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防联控,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智慧监管,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报告、通报制度,实现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的全程有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渔业港口应当建立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港登记制度,核验进港渔业船舶身份,检查出港渔业船舶安全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不得为违法渔业船舶提供港口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作业场所、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渔具以及渔获物等情况,并服从调度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即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选择经常作业地的一个渔业港口作为固定停靠港口,接受固定停靠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除紧急避险情形外,应当在固定停靠港口停泊、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渔业港口应当将固定停靠本港的海洋渔业船舶信息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渔业港口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第四条制造、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应当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者未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委托制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相关设备和部件;违法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船舶;对提供场地、设施或者实施制造、更新改造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维修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或者为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加装铁丝网、栅栏、钢钎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公安等部门予以没收。

第五条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安装船名、船籍港、船名牌和电子身份标签等标识,配备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并保持设备性能完好、正常运行;远洋渔业船舶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船位信息。

海洋渔业船舶不得遮盖、涂改、伪造、拆卸、损毁、出借渔业船舶标识,不得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不得擅自更改船舶注册信息和航行作业信息。

禁止套用海洋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证书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远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其他海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航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第六条在禁渔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应禁渔的海洋渔业船舶应当在船籍港停泊,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仍然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加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海洋渔业船舶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按照法定职责,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业船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将违法渔业船舶处理情况通报外事部门。

第九条中介机构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介绍未取得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对未取得船员证书上船工作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招用未取得船员证书人员上船工作的船舶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相关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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