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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实施什么管理?

133 2024-04-23 18:34 admin

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实施什么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二、强制戒毒什么条件下可以提前解除戒毒?

您好,强制隔离戒毒2年,一般不能提前解除。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三、强制戒毒身上的钢板可以保外吗?

参考2011年实行的《戒毒条例》第三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所外就医的费用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承担。至于你的问题,需要戒毒单位判断。

四、强制戒毒后可以当美团骑手吗?

是不可以的。美团之后补齐了这项规定,之前可以有前科的人送外卖,目前就不可以了,因为美团外卖为了保证自身的可信性和保障消费者的自身安全。

并且外卖员要满足18-50周岁。因为成为配送员需要先进行实名认证,所以前提是要有身份证可以可以实名(18岁才能办身份证)。其他的要求就是无不良嗜好(包括有犯罪前科),最好会操作操作智能手机和熟练安全驾驶电动车。

五、解除强制戒毒后多久可以申领驾照?

三年以上才可以考驾照。三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不满三年的,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驾驶证。

公安交管部门在受理驾驶证申请时,会核查申请人是否有吸毒行为记录,审查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六、戒毒所强制能戒掉吗?

只要意志坚定,一定能戒掉,相信自己,相信组织!

七、强制隔离戒毒可以开无犯罪证明吗?

强制隔离戒毒不能开无犯罪证明,当事人如果曾经吸过毒,被公安机关发现后抓获送往戒毒所强制戒毒,戒毒所首先就是要登记入册,这样就形成了案底,只要是有了案底,那就永远都不能开具无犯罪证明了,这永远都是人生的一个污点,改变不了

八、强制戒毒人员要交医保吗?

可以的

社保的医疗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社保对当事人的身体状况、个人习惯等没有限制,只要是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缴费即可。但是在报销时,对于这些不良习惯导致的疾病、自残、打架等违规违法行为的费用不予报销。当然不影响当事人正常病种的报销。

九、我老公被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他有肺结核,我拿病历去可以出来吗?

强制戒毒所里面大多数是病人,肺结核、有肝病、艾滋病最常见。

除非病情恶化必须外出治疗,否则以肺结核病历难以申请转为社区戒毒。

十、在强制戒毒期限内可以保外就医吗?

  1、强制戒毒期限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保外就医。  2、《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处理不宜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暂行规定》  第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在接收戒毒人员时,或者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发现戒毒人员有不宜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情形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戒毒人员除依法不得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一)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七十周岁以上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可能有生命危险的;  (四)生活不能自理的;  (五)其他依法不宜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  第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应当进行人身检查和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参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健康检查表》所列项目,检验凭证应当留存,检查结果应当记载。检查后,根据戒毒人员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一)戒毒人员体表有伤的,应当详细登记,并由投送民警和戒毒人员本人签名确认后,予以接收;  (二)戒毒人员精神状态明显异常,但无精神病史,能初步诊断为因吸食毒品引起中毒性精神障碍的,予以接收;  (三)戒毒人员吞食异物的,按照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对吞食异物吸毒人员依法查处工作的通知》(浙公通〔2006〕88号)规定执行;  (四)戒毒人员具有本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的,不予接收;  (五)戒毒人员伤势严重、不及时治疗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或者身患严重疾病,强制隔离戒毒所受条件限制无法诊断、治疗的,应当将其退回办案单位,并告知办案单位迅速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诊治。  第五条 对戒毒人员不予接收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出具《不予接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通知书》。  第六条 戒毒人员具有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情形,强制隔离戒毒所将其退回办案单位的,应当出具《退回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通知书》;在影响收治情形消失后,办案单位可以持原决定文书和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材料,将戒毒人员送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  第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在接收戒毒人员后七日内,通过检查检验,发现戒毒人员具有本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另行处理通知书》,告知办案单位依法变更戒毒措施,及时办理戒毒人员出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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