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山东哺乳期法定时间?

259 2023-12-03 05:01 admin

一、山东哺乳期法定时间?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二、哺乳期到什么时候结束?

国家法律规定的哺乳期为1年 ,即婴儿出生满一周岁止,这时候的哺乳期结束时间,则是按婴儿的出生日来定,一周岁完,即为结束

对于体弱的婴儿,可以适当增加哺乳期时间,但是需要医院开具的体弱儿证明,即可申请延长1到2个月

女性在哺乳期内,国家法律要求是不得让其参与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这里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即是指重体力劳动,具体表现为8小时的工作量,超过人体新陈代谢量的0.5倍以上,如建筑工地的工人所从事的劳动

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也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的工作

另外,需要区分的是,产假和哺乳期是分开的,产假有4个月左右,是生产前到婴儿出生,哺乳期则是出生至婴儿满一岁

三、关于哺乳期妇女的法定权益?

劳动法中没有规定哺乳期为多久,但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了女职工每天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如下:1、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2、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扩展资料关于女职工哺乳期的法律规定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2021年山东哺乳期法定时间?

你好,哺乳期法定时间每天一小时,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至婴儿满1周岁。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五、法定哺乳期多长时间法律规定?

10个月至1年左右

哺乳期是指产后产妇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一般长约10个月至1年左右。《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六、哺乳期什么时候来月经?

如果是产后的女性,就算是在哺乳期或者是没有进行母乳喂养,这个对于月经的恢复没有直接的影响,产后女性的月经恢复一般是在产后42天到产后一年之内都是属于正常的情况,所以只要是产后还没有超过一年的时间,没有恢复月经就是属于正常现象。

七、六一年出生的男性到法定年龄退休是什么时候?

根据目前规定,男性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1961出生者,在2021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涉及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拟于2022开始实施的延迟退休政策。

所以,1961出生的男性其退休时间为2021年。

八、2022年法定假日什么时候公布?

2022年法定的节假日与11月20号向社会公布这个节假日的公布和2021年的基本相同,主要是由春节请天假,清明节三天,假端午节三天假,国庆节五天假,劳动节天假,中秋节三天假,以上就是我们国家的2022年的传统的节日和国家法定节日的公布时间,已经放假的所有天数

九、法定节假日调整什么时候?

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和社情民意的基础上,修改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经国务院通过并于16日对外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从明年起,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从之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其中五一劳动节从放假3天减为1天,新增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不变,但调整为从农历除夕开始计假。新年(元旦)仍放假1天,国庆节仍放假3天。

《办法》规定,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为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十、什么时候法定不能装修房子?

高考中考期间停止一切有噪音的施工,包括装修房子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