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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如何做好监督执纪工作?

176 2023-08-01 00:45 admin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第五条“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的规定,在全面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各市地纪委监委都探索将执纪监督部门与执纪审查调查部门分设,虽然许多地区名称上仍统称为“纪检监察室”,但各自的职能已经发生转变。

试点以来,由于职责尚不明晰,具体的工作办法尚未出台,导致外界看来执纪监督部门压力小、责任轻、工作不饱满。如何强化市地级执纪监督部门的工作职责,以实现中央提出的两部门分设之目标,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创新思路举措,强化日常监督功能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体现了纪在法前、纪法衔接,也体现了组织对干部的严管就是厚爱。这就要求执纪监督部门要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以参加会议、听取汇报、重点谈话、查阅资料、调查问题线索、调研、考核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督,建立执纪监督工作情况的综合研判机制,为准确判断政治生态及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日常监督不是一定要有问题线索才开展调查处置,而是注重抓小抓早,注重关口前移,注重治“未病”。例如某些单位民主生活会上出现“跑偏走题”、“领导干部将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搞 ‘一言堂’‘家长制’,个人说了算”、“宗旨意识弱化,管党治党‘宽松软’”、“纪律松驰,规矩不严”、“作风不实、‘四风’犹在”等问题,执纪监督部门要以“眼里不容沙子”的认真劲,动真格出实招,虽然没有信访举报,也要发现一起就要采取约谈、提出建议、记入廉政档案、通报、制发建议书、责令整改等措施,科学运用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抓常抓实,彰显出“执纪监督也长着牙齿”。改变过去人们对纪委就是“奔着线索来、围着线索转”“没有线索就无事可干”的传统思维定势和狭义认识。

纪检监察干部要从讲政治、识大局的高度上认识和理解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调查分设的意义,不仅体现在纪检监察内部的相互监督与制约,强化把执纪监督监察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更体现在对所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把脉政治生态这一重要落脚点和根本点。

二、探索“谈话函询+核查”模式,增强执纪手段

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这是问题线索的四类处置方式,实践中运用比较多的也就是“谈话函询”和“初步核查”两种,2015年以来,特别是“四种形态”提出后,中央强调,全面从严治党,严格党内监督,要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从小处入手、从日常抓起,把党内监督体现在平时,使每名党员、每个党组织都在纪律约束中,实现从惩治少数人向管住大多数转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大量运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过去我们运用谈话函询方式往往只针对问题轻微、线索笼统、勤政懒政、可查性不强等问题线索,让干部自己把问题讲清楚并予以采信。《百问百答》要求纪委监委探索“谈话函询+核查”的工作模式,“对具体的问题线索,应当在开展谈话函询的同时开展专项核查,加以印证”,同时要求谈话函询对象每年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或检讨,并建立对谈话函询情况的回查制度。为此,执纪监督部门可以大胆探索扩大谈话函询的覆盖面,对一些反映较为具体的问题线索,可以通过谈话函询的方式进行处置,同时通过调阅资料等方式加以核查。核查结果能够与其个人陈述相互印证的,就予以采信了结;不能印证的,再次谈话函询或转初核。这样既节约成本,又提高效率。

三、发挥监督优势,强化线索处置前期的调查作用

纪委监委的大量工作就是线索的处置,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百问百答>》(以下简称《百问百答》)中明确,执纪监督部门负责“对联系地区和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开展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后“可以采取谈话函询、实施问责、制发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通报曝光、记入干部廉政档案等方式处置”,“对需要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审查的问题,一般应按程序移送审查调查部门”,由此可见,执纪监督部门“一般情况下”除谈话函询外,不再接手问题线索的初核,这无形中增加了执纪审查部门初核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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