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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护栏高度国家标准

386 2023-02-10 14:17 admin

河道护栏高度国家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河道护栏高度的国家标准为1.1米。

法律依据:《关于发布的公告》 现发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15),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同时废止。

河道管理保护范围

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包括我国领域内所有的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和河道内的航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扩展资料

河道管理的重要性

1、河道是水资源的载体

河道、湖泊和水库是水资源的载体。地表水大多是以河道径流、湖泊和水库蓄水形式存在。

2、具有行洪排涝能力

降水时河流可以排除其集水范围的径流,是主要的排泄洪水的通道。我国地处北半球 河道 重流季风带,大部分地区汛期的降水量占全年的60%~80%,很容易形成江河洪水,危及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河道的行洪排涝功能,在确保国民经济、城市安全和人民生命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3、具有蓄水灌溉能力

我国水资源综合调控能力已得到提高,基本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水资源的综合调控包括内容非常广泛,其中包括河道的蓄水调控。河道是天然水流的载体,具有蓄水滞水功能,在天气干旱不降水时,河流汇集源头和两岸的地下水,使河道中保持稳定的径流量,不仅是农业灌溉的重要水源,而且也是调节城市环境和供水的补充水源。

4、具有水力发电功能

我国河流蕴藏的水能资源丰富,根据最近全国水力资源复查成果表明,仅大陆水力资源理论蕴藏量为6.94亿干瓦,年发电量为6.08万亿干瓦・小时,技术可开发装机容量为5.42亿干瓦,技术可开发年发电量为2.47万亿干瓦・小时,经济可开发装机容量为4.02亿干瓦,经济可开发年发电量为1.75万亿干瓦・小时。

5、具有内河航运功能

我国水运资源丰富,具有发展内河航运的良好条件。水运具有占地少、运能大、能耗低、污染小、相对安全等特点。我国诸多河流湖泊大多冬季不冻,航运流量丰裕,目前,全国内河航道通航里程共有12.3万公里,主要分布在长江、珠江、淮河、黑龙江及松辽水系。淮河和秦岭以南地区是我国内河水运资源较为丰富、开发利用较好的地区,河流湖泊冬季不冻、四季通航。

6、具有渔业养殖功能

河道是我国宝贵的国土资源,除用于航运农田灌溉外,多年来,通过人们的渔业活动,把平原地区的大小河道山区河道均开发利用为养鱼的好地方。由于河道养鱼具有投资小、劳力省、见效快、收益大、商品鱼集中等优点,近年开发速度很快,养鱼水面逐年提高。

我国是世界淡水养殖大国,淡水产品占到水产品总产量的66%以上,居世界第一位。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全球海洋捕捞渔业资源的衰退,国际市场对水产养殖品种的需求越来越大,渔业养殖业已经日益成为国家支柱性产业。

7、具有旅游景观功能

河流不仅是旅游的重要资源,而且也是许多城市的重要景观,河流中的瀑布、潭池、涌潮等旅游资源的重要类型。怡人的两岸景色、清澈的河水、滩潭相间的景致、蜿蜓曲折的河岸构成了河流独特的风光,流动的水体、稳固的堤坝构成了动静结合的美学意蕴。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河道水环境和景观功能要求越来越高,河岸绿化和小品建筑等生态护岸的出现,为人们提供了更多、更美的亲水休闲娱乐空间,同时也促进了城市和旅游业的发展。

8、具有生态系统功能

河流与周围的动物、植物及微生物,可以组成生机盎然的河流生态系统,河流也是形成和支持大自然中许多生态系统的重要因素。河流在输送径流的同时,也运送降水冲刷带入径流中的生物物质和矿物盐类,为河流内以至流域内和近海地区的生物提供营养物,为它们运送种子、排走和分解废弃物。河流是一个流动的生态系统。

天然河流水陆两相和水汽两相的紧密关系,加上天然河流平面的蜿蜓曲折、纵断面的高低起伏、横断面的形状多样及河床多孔隙透水,特别适宜于多种生物生长,形成了河流沿线丰富多彩的河流生物群落。

9、具有文化传承功能

河流不仅是由流动的水而形成的自然现象,而且是人类文明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人类精神生活的根源和对象,还影响和塑造着人类的精神生活、文化历史和文明发展。河流的奔腾不息、曲折跌宕、聚合离分、惊涛骇浪、清澈澄明,都赋予了人类精神、人格、品德的象征。

河流作为自然界的普通物象,经过历代文人和劳动者的不断营造,使其具有丰富的人生意蕴和文化内涵。“得江河湖海之神韵,写诗词歌赋之绝唱”,河流文化一直是人类文化史上的辉煌篇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

河道保护范围分为:

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2、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3、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扩展资料: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各地规定不一,以当地规定为准,以下供参:

河道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

(二)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

(三)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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