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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

561 2023-02-04 15:23 admin

一、煤矿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

煤矿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有好多,例如瓦斯突出,煤层煤炸,顶板埸方,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针对这些安全风险,只有按照安全生产规程作业,加强职工安全理论培训,多给职工讲述安全事故案例,并且加以剖析事故原因。让职工从中引起重重视,做到联保互保。

二、煤矿企业必须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多少分钟的自救器

煤矿必须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

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主要用来监控和预警瓦斯、火、冲击地压等重特大事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甲烷浓度、风速、风压、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开停等,当瓦斯超限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行或掘进巷道停风时,自动切断相关区域的电源并闭锁,同时报警。

系统还具有煤与瓦斯突出预警、火灾监控与预警、矿山压力监测与预警等功能。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一般由传感器、执行机构、分站、电源箱(或电控箱)、主站(或传输接口)、主机(含显示器)、系统软件、服务器、打印机、大屏幕、UPS电源、远程终端、网络接口和电缆等组成。传感器、执行机构、分站、电源箱(或电控箱)等设置在井下,其他设备设置在地面。

二、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又称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一般由识别卡、位置监测分站、电源箱(可与分站一体化)、传输接口、主机(含显示器)、系统软件、服务器、打印机、大屏幕、UPS电源、远程终端、网络接口和电缆等组成。

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在遏制超定员生产、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事故应急救援、及时发现未按时升井人员、领导下井带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井下作业人员考勤、持证上岗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矿井通信联络系统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的重要工具。矿井通信系统包括矿用调度通信系统、矿井广播通信系统、矿井移动通信系统、矿井救灾通信系统。

煤矿应装备矿用调度通信系统,积极推广应用矿井广播通信系统和矿井移动通信系统。救护队应装备矿井救灾通信系统。

四、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煤矿必须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高瓦斯矿井的入井人员宜携带隔离式自救器。隔离式自救器宜选用压缩氧隔离式自救器。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采区避难硐室(又称避险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

高瓦斯和低瓦斯矿井,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从采掘工作面步行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

五、矿井压风自救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并在此基础上,按照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压风自救系统的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空气压缩机可安装在其供风水平以上两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井下压风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

六、矿井供水施救系统

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建设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还要在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人员较集中的地点设置供水阀门,保证在灾变期间能够为各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应急供水。要加强供水管路维护,保证阀门开关灵活,严禁跑、冒、滴、漏。

三、山西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乡镇煤矿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

本规定所称乡镇煤矿,是指在乡(镇)、村开办的集体煤矿企业、私营煤矿企业以及除国有煤矿企业和外商投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的安全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煤矿执行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煤矿安全监察。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规范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依法实施安全监察,查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第四条 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开办的煤矿企业实行属地管理,纳入乡镇煤矿范畴,其安全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行业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第五条 乡镇煤矿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 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投产前,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第八条 开办乡镇煤矿必须依法领取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

禁止证照不全的煤矿企业从事煤炭生产。严禁采矿权人以承包、转包或租赁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第九条 乡镇煤矿生产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一)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严禁独眼井开采。

(二)矿井必须有填绘及时、反映实际情况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井上下供电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

(三)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矿井必须具备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保证井下有足够的新鲜风量。

(四)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有完善可靠的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矿井或高瓦斯区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实现“三专两闭锁”,低瓦斯矿井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实现风电闭锁。

(五)矿井采掘工作面、主要运输巷道必须有完善的洒水防尘系统。

(六)矿井必须具有独立的、合理的排水系统。

(七)矿井供电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机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必须使用专用防爆电气设备;井下无失爆现象。

(八)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提升、运输系统,竖井必须使用人员升降专用容器。

(九)矿井井上下、矿内外通讯畅通。

(十)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采煤方法,资源回采率达到规定的要求。

(十一)矿井安全仪器、仪表配备齐全,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校验,保证其完好准确。第十条 乡镇煤矿必须在依法批准的开采范围内开采,并按规定留足保安煤柱。禁止违法越层越界开采,禁止开采和破坏保安煤柱。第十一条 乡镇煤矿必须按有关规定依法提取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并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条 乡镇煤矿矿用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且有煤矿安全标志。矿用设备、器材、仪器、仪表等应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委托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第十三条 乡镇煤矿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瓦斯管理制度和瓦斯日报审查制度;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预测、防治突出、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的综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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