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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偷盗严重的防范措施

258 2023-05-07 19:20 admin

一、关于煤矿偷盗严重的防范措施

做好偷盗犯法的宣传教育,做到员工知法守法。在矿区显著地段,张贴宣传标语。

保卫部门尽职尽责,加强巡逻检查次数,对重点部位,实施专人看守制度,使安全保护纳入常态化管理,让人人知道偷盗可耻,偷盗犯法,对偷盗行为坚决打去,决不姑息养奸。

煤矿上偷带严重的防范措施,煤矿组织了公安科和护矿队日夜巡逻

二、怎样预防煤矿冲击地压

1、突发性。发生前一般无明显前兆,冲击过程短暂,持续时间为几秒到几十秒。

2、一般表现为煤爆(煤壁爆裂、小块抛射)。浅部冲击 (发生在煤壁2m~6m范围内,破坏性大)和深部冲击(发生在煤体深处,声如闷雷,破坏程度不同)。最常见的是煤层冲击,也有顶板冲击和底板冲击,少数矿井发生了岩爆。在煤层冲击中,多数表现为煤块抛出,少数

为数十平方米煤体整体移动,并伴有巨大声响、岩体震动和冲击波。

3、具有破坏性昌虚。往往造成煤壁片帮、顶板下沉、底鼓、支架折损、巷道堵塞、人员伤亡。

4、具有复杂性。在自然地质条件上,除褐煤以外的各煤种,采深从200m~1000m,地质构造从简单到复杂,煤层厚度从薄层到特厚层,倾角从水平到急斜,档氏顶板包括砂岩、灰岩、油母页岩等,都发生过冲击地压;在采煤方法和采煤工艺等技术条件方面,不论水采、炮采、

普采或是综采,采空区处理采用全部垮落法或是水力充填法,是长壁、短壁、房柱式开采或是柱式开采,都发生过冲击地压。只是无煤柱长壁开采法冲击次数较少。

我国对于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的细则

2016年版《煤矿安全规程》将“冲击地压防治”列为单独一章,做出了原则规定。近年耐蠢燃来,有的省区和煤矿企业相继自行制定了一些防治标准和规范,虽差异比较大,各有千秋、各有侧重,但对防治煤矿冲击地压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煤矿安全规程》修订颁布

后,各地对冲击地压规定的执行也存在认识不一致、把握参差不齐等问题,亟需进一步细化明确。

因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对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遏制和防范重大冲击地压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三、煤矿安全标识、防爆标识和劳安标识是什么?

煤矿安全标识是MA、防爆标识是Ex、 劳安标识是 一、本标识采用古代盾牌之形状,取“防护”之意。 二、盾牌中间采用字母“LA”表示“劳动安全”之意。 三、“xx-xx-xxxxxx”是标识的编号。编号采用三层数字和字母组合编号方法编制。第一层的两位数字代表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年份;第二层的两位数字代表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生产企业所属的省级行政地区的区划代码(进口产品,第二层的代码则以两位英文字母缩写表示该进口产品产地的国家代码);第三层代码的前三位数字代表产品的名称代码,后三位数字代表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顺序。 四、参照《安全色》(GB 2893-2001)的规定,标识边框、盾牌及“安全防护”为绿色,“LA”及背景为蠢纤白色,标识编号为黑色。 五、标识规格与适用范围: 1.焊接护目镜、焊接面罩、带御仿防冲击护眼具: 18mm(包括编号) x 12mm (如图一所示) 2. 安全帽、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 27mm(包括编号) x 18mm (如图二所示) 3.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导电鞋、保护足趾安全鞋、胶面防砸安全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膜压靴拆伍、防穿刺鞋、电绝缘鞋: 39mm(包括编号) x 26mm (如图三所示) 4.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 69mm (包括编号)x 46mm (如图四所示)

四、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办法

1.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分解落实到基层班组、个人以及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各个方面;必须依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有针对性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2.煤矿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省属煤矿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生产矿井必须设有负责通风安全管理的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和负责通风安全的副总工程师;

(2)设区市、县属国有煤矿参照省属煤矿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乡镇煤矿除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副矿长外,还应当相应配备专管安全、通风和防排水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矿长和专职安全、生产副矿长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煤矿的矿长或者副矿长。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从业人员达到3500人以上的,按从业人员总数的1%配备;

(2)从业人员不足3500人的,按从业人员总数的1.5%配备,但最少不得少于5人。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范围由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界定。

二、关于监管部门的责任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渗渗携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丛伏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监管部门违反前两条规定的,由省监察厅牵头查处,并在20日内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三、关于非法煤矿的认定7.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8.非法煤矿的认定,由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依法进行,并将认定结果告知其他颁发证照的部门: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煤矿,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检查、认定;

(喊猛2)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但其他证照不全的非法煤矿,属省煤炭集团公司管辖的,由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组织其下属的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认定;

(3)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但其他证照不全的非法煤矿,属省煤炭集团公司管辖之外的,由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认定。

其他颁发证照的部门发现非法煤矿的,应当及时告知前款规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进行检查、认定,并予以积极配合。

四、关于对非法煤矿失察人员的责任追究9.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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