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法定的产假是90天。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如果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须持有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经单位同意,增加1-3个月的产后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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