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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符合的要求是什么?

132 2023-10-04 03:44 admin

一、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符合的要求是什么?

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2月28日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要求对不依法报告、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进行整治,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情形,设立了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冷冻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一)冷库应使用无毒、坚固、易清扫材料建成,冷库分为高温冷库(冷藏库)和低温冷库(冷冻库);(二)对采购入库的食品及原料认真验货,发霉、变质、腐败,不洁的食品和原料不准入库,所有食品及原料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三)入库前详细记录食品的名称、数量、厂商信息、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索证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顺序分类存放。

法律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

一、贮存业务及时备案。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冻库名称、地址、贮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备案信息在政府网站公布。

二、委托方履行监督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的(简称委托方),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简称受托方),查验并留存贮存受托方的备案信息、运输受托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资质证明文件,建立受托方档案。审核受托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建立并落实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

三、受托方负责贮存运输质量安全管理。受托方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标签标示要求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加强贮存、运输过程管理,确保冷藏冷冻食品贮存、运输条件持续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并按照委托方要求定期测定并记录冷藏冷冻食品温度。受托方应当留存委托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委托贮存、运输的冷藏冷冻食品名称、数量、时间等内容;运输受托方还应当如实记录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运输时间等内容。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2年。

三、单位食堂应当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动态管理根据什么采购做餐配餐提高原材料利

单位食堂应当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动态管理根据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提高原材料利利用率和烹饪水平。

《反食品浪费法》的第八条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反食品浪费意识。单位食堂应当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动态管理,根据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和烹饪水平,按照健康、经济、规范的原则提供饮食,注重饮食平衡。

单位食堂应当改进供餐方式,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用餐人员适量点餐、取餐;对有浪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提醒、纠正。”

单位食堂应当开展用餐满意度调查,及时优化供餐服务、改进供餐方式,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引导用餐人员适量取餐、用餐;加强用餐期间巡查,对餐饮浪费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批评教育。

幼儿园、学校应当对用餐人员数量、结构和饮食喜好等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依法择优选择校内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校外供餐单位,建立健全引进和退出机制以及食堂餐饮节约监督检查、奖惩、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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